您当前所在位置:外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黄海晨刊》中院:好心帮忙不料被挤伤,损失谁来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1日

《黄海晨刊》2015年1月21日

  好心帮忙不料被挤伤,损失谁来承担?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 义务帮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正是人与人之间这种互帮互助才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馨和谐。然而,如果在好心帮忙的过程中,帮工人不幸受伤,该由谁来赔偿呢?1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案例,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帮工人赔偿了3.5万元。

  事情发生在2013年。王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8月17日,王某与李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将李某从外地购买的纸辊一宗运送到李某所在公司院内。王某将该货物运到李某公司院内后,李某自己驾驶叉车前往卸货。在卸货过程中,由于叉车叉位不正,李某下车进行调整,在李某下车的过程中,一直在旁观看的王某主动到叉车前帮忙调整叉车叉位,不料叉车溜车,导致王某被挤伤。

  王某受伤后,被李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支出3万多元的医疗费。后因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王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并将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王某主动帮助李某调整叉车叉位,构成义务帮工行为,在王某履行该帮工行为的过程中李某未明确表示拒绝,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作为被帮工人的李某应当对王某因义务帮工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义务帮工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李某最终赔偿了王某3.5万元。

  ■相关链接———

  做客法官:王林林(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从法律角度而言,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者应被帮工人之邀,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通俗理解帮工一般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无偿性”是义务帮工最明显的特征,即提供劳务不以给付任何形式报酬,也不以任何形式给付报酬。

  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该条规定,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

  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工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解释同时规定,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责任,这与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不矛盾的,因为帮工多为临时性的活动,如果拒绝帮工也就意味着帮工关系不成立,帮工人的活动与被帮工人并无关联,也就无所谓被帮工人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胡科刚 王林林提供)

关闭

版权所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55号 电话:0633-8782466 邮编:27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