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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中院:超过60岁仍实际务工,受伤后误工费能否获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13日

《半岛都市报》2015年1月13日

  超过60岁仍实际务工,受伤后误工费能否获赔

  胡科刚    王蓉

  超过60岁但仍然从事劳务工作,如果受伤,能否支持其误工损失?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受害人张某63岁,但身体依旧硬朗,他一直在某物流公司工作,2011年5月8日17时11分,张某正在某物流公司院内的架子上施工作业,突然一辆倒车的货车碰倒施工的架子,张某从架子上坠落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分析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张某伤后在莒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9天,支出医疗费2 9263元,货车车主已垫付25 628元,另支出门诊、检查治疗费218元,取药支出325元。2011年10月17日,张某的伤经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510元。事故车辆货车属刘某所有,驾驶员李某系其雇佣的司机,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在工作中受伤,但受伤时年龄已超过六十周岁,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误工费的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上诉称,张某受伤时正在从事施工工作,且张某原审提交的证据也能够证明张某在外务工的情况,原审以张某年龄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支持张某要求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错误。

  经二审审理查明,交警部门对涉案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物流公司院内倒车时碰到施工的架子,将正在架子上施工的工作人员(张某)掉到地面,造成张某摔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提交的某物流公司的证明载明:“张某在我公司打工,日工资90元。物流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逾期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导致无法得到的利益,误工费应当按照工作收入及误工时间予以确定。本案中,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隆鑫物流院内倒车时碰到正在施工的架子,将正在架子上施工的工作人员(张某)掉到地面,造成张某摔伤的交通事故,虽张某年龄超过60周岁,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正在进行施工,张某因该交通事故导致不能进行正常工作,必然造成其误工损失,该误工损失是系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亦系受害人本应获得的收入,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以张某年龄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支持误工费用,与客观事实不符,予以纠正。对于张某的误工损失,张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误工被单位扣发工资证明,其提交的物流公司的证明亦不能证实张某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收入,因张某系农村居民,故对张某的误工损失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认定,误工时间按照住院期间计算,改判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误工费4 62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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