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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五莲:体育课上投掷铅球砸到同学头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9日

《黄海晨刊》2014年12月19日

  体育课上投掷铅球砸到同学头部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 在体育课上,一名学生在练习投掷铅球时,不慎砸中了同学的头部,构成九级伤残。12月18日,五莲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透露,在法官的调解下,投球学生和学校分别赔偿受害人1.7万元、3万元。

  孙某和王某是同班同学,去年11月,两人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因学校运动会临近,体育老师安排有参赛项目的同学单独练习,并划定了练习区域。随后,体育老师带领其他同学清理操场上的杂物。

  在此次校运会中,王某的参赛项目是跑步,孙某的参赛项目是投掷铅球。王某在跑完步休息时,不巧被正在练习投掷铅球的孙某砸伤了头部。

  后王某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今年3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及其父母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官向记者介绍,在本案中,被告孙某在操场练习投掷铅球时,应当注意身边同学的人身安全,他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原告王某的受伤应当负主要责任。鉴于孙某尚未成年,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

  同时,孙某练球时,学校应告知其练习要求,并为其提供安全场地,防止发生危险。因此,作为被告的学校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被告孙某及其父母赔偿王某1.7万元,被告学校赔偿王某3万元,两被告均已履行赔偿义务。(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 梁陶王阳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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