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4年10月9日
老年人的交通安全不容忽视
本报记者 秦钊 通讯员 贾玉梅 巩俐
10月8日,岚山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最近审理的三起案件。这三起案件都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案件,但是让记者意外的是,这三起案件的受害人竟都是年过半百的老人,年龄最长的已近80岁。
交通事故频发,老年人的交通安全不容忽视!
下面记者就带您走近这三起案件,希望老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能够引起社会重视。
案例一:轮胎爆炸,老人被炸伤
去年6月份,家住岚山区碑廓镇的刘某,中午出来买菜。回家路上,路边正在行驶的一辆中型自卸车左后轮胎突然爆炸,正好炸伤提着菜急匆匆往家赶的刘某,致使79岁的刘某腿部受伤,前后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5000余元。自卸车司机李某仅支付了3300元,随后便拒绝赔偿。
法院受理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便将刘某的儿子与被告叫到一起,办案法官积极与被告李某沟通,告知李某老刘已经79岁了,家庭也不是很富裕,这一万多元对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不是一个小数目。
经过多次调解,李某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同意一次性付清剩余的11000余元。
案例二:三车连环相撞,七旬老翁险些致残
去年12月份,王某驾驶小型普通货车沿22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经岚山区巨峰镇巨峰大桥桥南路段时,由于王某采取措施不当,先与迎面驶来的微型普通货车相撞,又与前方同向顺行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随后由于撞击,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沿222省道由南向北推自行车的吴大爷相撞。事故造成吴大爷腹部闭合性外伤、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险些造成残疾,前后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规定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违法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数额外,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00余元。
案例三:逆向骑车致两车相撞,六旬老人当场死亡
去年7月15日,司机张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虎山镇某路段靠边停车过程中,为了避让逆向骑自行车的刘某,先后与停在公路北侧的王某的大型拖拉机及刘某的自行车相撞,导致路过此地的六旬老人薛某当场被碾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主观上存在较大过失,其违法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刘某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右侧通行,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受害人薛某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数额外,张某按照80%,王某、刘某按照10%的比例共同承担薛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