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日报》2014年9月19日
“她们是社会正能量的倍增器”
本报通讯员 胡科刚
2014年8月12日,一封从上海发来的感谢信放在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程乐群院长的案头———
信中说:“你院民一庭卜雪雁等法官,她们一丝不苟的办案精神,体现了对当事人和法律的尊重和负责,无愧是法律的守护者,是人民放心的、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她们的辛勤工作,使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对政府、对党增添了信任感、安全感,她们是社会正能量的倍增器!”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上海人李爱娣、蒋耀荣在山东莒县上海商城购买了五套楼房,卖给了包括杨某在内的五户,其他四户都已经付清房款办理了过户,唯有杨某一直没能付清房款。李爱娣、蒋耀荣一再延期让她付款,最终因杨某未能付清房款而解除合同另售他人。杨某称房款已经付清,提供了一张汇款10万元的银行票据,称是其一人支付。而李爱娣、蒋耀荣称,该10万元是五户一齐支付的购房定金,为节省邮费,以杨某一人名义汇过去的。其他四户在一审开庭时都出庭陈述了当时汇款的经过及原因。为证实其主张,李爱娣、蒋耀荣还提供了其向杨某催交房款的双方往来短信清单,但杨某不承认该手机号码系她所用。
该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李爱娣、蒋耀荣提供的向杨某催交房款双方的往来短信清单。从清单内容看,双方就涉案房屋剩余价款的支付一直在进行协商,杨某因贷不出款无力支付,多次要求延期付款,蒋耀荣也一再延期,最终杨某仍未能在最后宽限期内付清房款。虽从短信内容分析,符合双方的身份及交易过程,但杨某不承认其使用过该手机号码,李爱娣、蒋耀荣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手机号码系杨某使用,一审认定该手机短信系杨某所发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合议庭多方取证,先后三次去莒县,调查核实了与杨某共同买房的其他四户购房人,四户中有两户证实之前杨某使用过该号码。
合议庭又前往当初介绍他们房屋买卖事宜的莒县某房产中介所,该房产中介荆姓工作人员介绍,杨某曾到此询问过购房办理房贷的问题,其陈述与短信清单载明内容相符,也进一步佐证了案件事实。
通过法庭初步调查,虽认定该号码系杨某使用,但证据仍显得单薄,不够充分。
怎样才能找到突破口呢?在一次案件评议过程中,有法官突然想到,杨某多年来一直在莒县上海商城卖童装,开店就会产生水电费,必然要和物业人员打交道,也许物业会留有她的联系号码。
法官辗转找到了在莒县上海商城6号楼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见到了负责人薛某,说明来意后,薛某当场找出三份租赁合同,其中双方于2011年6月2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在该合同中杨某亲笔写明了其联系电话,此号码与先前调查的一致。至此,证据终于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事实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法庭上,杨某面对法庭调取的新证据,无言以对。
通过李爱娣、蒋耀荣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手机短信内容、以及法院依职权对相关证人及房屋中介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结合李爱娣、蒋耀荣同时将其他四套楼房一并出售并已经办理了四套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加之李爱娣、蒋耀荣在二审中向法院补充提交的手机物证以及法院在二审中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以上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密切联系、相互认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所争议的10万元银行汇款是包括杨某在内的五户买房人汇入蒋耀荣账户的购房定金。
该案最终维持原判。
案件作出判决后,之前一直上访不停的杨某终于服判息诉,再无任何上访申诉举动,双方纠纷终于平息。
让法官没想到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因年老体弱未能到庭的上海退休职工李爱娣、蒋耀荣,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写来了感谢信,以表达她们的衷心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