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岚山:贩卖78头死猪三人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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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5日
《齐鲁晚报》2014年9月15日
贩卖78头死猪三人被判入狱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阳 张贵秀) 临沂男子张某协助亲戚到岚山区收购死猪,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案嫌疑人安某、刘某也被抓捕归案,经审判,3人均被判刑入狱,并处罚金。
张某有一辆面包车,平时以开车给别人送货为生。自家舅舅和表哥也会偶尔让他帮忙运送从外地收购来的死猪,因为赚钱容易,张某也没拒绝。
1月22日晚上,张某驾驶面包车再次协助舅舅和表哥(该二人均另案处理)来到岚山区巨峰镇,从安某、刘某处收购了78头总重约4800余斤死因不明的猪,打算销往临沂市一处死猪加工窝点。不想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的巡逻民警抓获。
随后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安某抓获。刘某于同年1月25日到巨峰派出所投案。
经法院查明,今年34岁的安某和65岁的刘某平时就以收购、贩卖死猫、死狗、死猪为生,曾经好几次销售给朱甲死猪,但均未被查获。刘某还曾于2009年2月,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安某、刘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岚山区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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