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4年7月22日
离婚后前夫车祸遇难, 前妻能否要求死亡赔偿?
本报讯(记者 秦钊) 夫妻两人离婚后一个月,前夫与儿子在同一次车祸中双双遇难,随后女子诉至法院,主张前夫与儿子的死亡赔偿。该女子到底能不能如愿?7月21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子。
去年9月17日晚上9点多,李波(化名)驾车在岚山区碑廓镇的某路段与刘晓军(化名)相撞,刘晓军和怀中的儿子亮亮当场死亡。几天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晓军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刘晓军的前妻王秀(化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李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万元,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王秀与前夫刘晓军于2013年7月10日在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后孩子亮亮由刘晓军抚养,家庭共有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判决于之后的8月26日生效。刘晓军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经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除受害人儿子亮亮之外,尚未查明有其他近亲属。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死者的近亲属,且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即被告李波对受害人刘晓军近亲属的补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晓军惟一可以确定的近亲属是其儿子亮亮,因亮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自然人死亡意味着权利主体的消灭,已经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原告王秀与被害人刘晓军已经离婚,已经无法律上的任何身份关系,因此王秀不能行使对前夫刘晓军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王秀对其儿子亮亮的死亡赔偿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波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王秀各项损失共计42.8万元。(文中案例由岚山区人民法院高丽 贾玉梅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