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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东港:顾客乘商场电梯摔伤法院判商场赔偿10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7日

《齐鲁晚报》2014年6月17日

  顾客乘商场电梯摔伤法院判商场赔偿10万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瑞丽 李隆财) 顾客在商场乘电梯摔伤,商场、顾客如何担责?近日,东港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日照某商场担责7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13年11月21日上午,赵某乘坐日照某商场内的电梯去负一楼超市,在电梯运行到中间位置时,赵某突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赵某主张被告未在电梯入口设置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未有提示乘坐人乘坐电梯的方法,亦未有工作人员值守电梯,被告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辩称赵某乘坐电梯时未用手扶着电梯扶手,而在电梯上往前行走,从而导致向后方跌倒。后赵某与商场协商未果,起诉到东港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产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商场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获取利益为目的,其作为公共场所的购物销售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充分保障购物消费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电梯是一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的被告,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张贴于易于为顾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避免受到损害。被告商场未提交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乘坐规则,扶好电梯扶手,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但赵某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导致自己受伤,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2014年4月,东港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赵某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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