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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中院:信用卡套现,没拿到钱还打起官司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齐鲁晚报》2014年6月6日

信用卡套现,没拿到钱还打起官司

  法院判决刷卡单位返还不当得利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李云

  表外甥想刷信用卡套现,于是让表舅联系套现的公司,表舅找了自己的债主,是某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由于表舅欠代理人60万元,当表外甥刷完19万想套现时,公司竟然不给钱,想用表外甥的钱抵表舅的债。官司历时两年,最终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返还表外甥19万元的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

  2012年1月19日上午,从事建筑材料经营的贾海(化名)要结算材料款及人工费,账上没钱急用现金,遂想起表舅李大(化名),看能否通过信用卡套点现金用。

  李大于是想起了自己的债主史玉(化名),史玉是某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大之前还欠史玉60万元,便想帮贾海到史玉的公司套现。中午12时许,经史玉介绍,贾海在汽车公司财务处刷信用卡消费19万元,刷卡后汽车公司财务人员向贾海出具收条1张,双方当时说好刷完信用卡就给现金。但是后来贾海持收条到汽车公司处索要现金,汽车公司竟然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贾海遂将汽车公司诉至开发区法院。

  庭审中,汽车公司出具了借条一张,证实李大曾借史玉现金60万元,李大出庭作证,证明其曾电话联系贾海代其归还欠史玉的部分借款。而贾海则表示,其此次刷卡只为套现,并非是代李大归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的民事行为无效。李大在协助贾海办理信用卡套现时,隐瞒了其将对史玉负有的到期债务部分转移给贾海的事实,致贾海陷于错误认识,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刷卡19万元,该民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汽车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具有独立性,且对李大不享有债权,尽管史玉是汽车公司经理,但其对李大享有到期债权也不能成为汽车公司受益的合法依据,史玉与李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混同为汽车公司和贾海的关系。遂判决,汽车公司返还贾海19万元并支付利息。

  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日照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中贾海通过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无效的,因套现违反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也背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汽车公司与贾海素无业务往来,贾海持信用卡到汽车公司处刷卡19万元,汽车公司虽主张贾海系替李大偿还史玉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史玉与李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

  汽车公司占用贾海资金19万元,经贾海催要拒不偿还,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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