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6年1月22日
“抵制滴滴快的出租司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庭审
15 名出租司机坐上被告席
该案系近年来参与人数最多,影响最大
本报记者 刘祥彩
为抵制滴滴快的,日照百余名出租司机罢工闹事,致部分道路交通瘫痪近4小时。这一曾经轰动一时的“6.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经过立案、侦查等程序后,于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1月21日上午,东港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包括当事人家属、出租公司职员、社会公众、记者等在内的40余人静坐在旁听席上,等待开庭。
法庭警徽闪光,庭内肃穆安静。
10:00,安某等15名被告人在法警的带领下依次走入法庭,坐上了被告席。
【案件回放】
2015年6月26日上午,在日照大众出租有限公司会议室里,日照市各出租车公司代表齐聚这里,召开会议,主题就是如何抵制“滴滴快的进入日照”。
被告人日照大众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回忆说,会议决定各出租公司回去通知自己的驾驶员,下午两点集会,还有人提议制作横幅。
当天下午,在日照城北启辰4S店和海曲路山孚大酒店附近,百余名出租车司机罢运聚集,封堵道路、拉挂横幅,同时对过往的三轮出租车进行围堵起哄并掀翻。致使艳阳路段、日照路段、海曲路段交通瘫痪达4个小时,过往车辆无法正常行驶。
在日照山孚大酒店集会现场,部分出租车驾驶员到达艳阳路星河港湾沿街的“滴滴快的”办公室实施打砸,致使办公室物品组装电脑、振威防盗门、三星打印机等财物被损坏,损失一万余元;冲动的驾驶员们对“滴滴快的”公司的一名职员轮番殴打,致使其左侧7、8肋骨、L1-2左侧横突骨折及软组织伤,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聚焦】
俗语说,法不责众。也因此,碰到群体事件,有些人都会抱着侥幸心理,盲目跟着起哄。在“6.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上百名出租司机参与,法律会如何定罪?
【庭审现场】
因涉嫌组织或积极参与,“6.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15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均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提出,安某、马某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孟某等13人为积极参加者。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安某,公诉意见提出,本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是由2015年6月26日上午在大众出租公司召开的会议决定的,此次会议由十二家出租公司负责人及其驾驶员代表参加,这次会议组织、策划了当天下午的聚众事件。在本案中,被告人安某应当认定为本次事件、本次会议的组织、策划者。
首先,对于会议的组织召集来看。根据提取的QQ群聊天记录证实,6月25日下午17时许,大众出租公司在群里下通知,第二天上午到该公司开会。因此,对于会议的召集者,应当认定为是该公司。且该公司经理在通知之前向安某做了汇报,安某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从第二天上午其到场参加并主持了会议也可以看出,安某对于会议的组织召集主观上明知且支持。第二,对于会议的召开及决策的制定来看。当天会议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主持,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均基本证实了安某是本次会议的主导者,最终的决议下午集会、制作横幅等是安某总结发言最终决定的,因此,安某对于会议的召开以及决策的制定起到重要作用,应系本次事件的组织、决策者。
对于马某,公诉意见提出,首先,关于会议的发言决策。马某参与了案发当天的会议,至于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内容,马某供述称其表示不能再等了,快想办法,坚决抵制滴滴快的。决策是与会人员通过的,马某亦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对于本次事件的召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关于人员的召集。在会后,马某通知了公司的驾驶员参与当天下午的集会,其供述称自己电话通知了十余名驾驶员,另有李某、王某等人供述称是马某电话通知的他们下午聚众的情况;第三,关于会后横幅的制作。根据马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马某联系了并让人制作了当天现场横幅的情况。第四,关于案发现场的指挥。马某所在的祥云出租公司为山孚大酒店集会处的组长。从视频资料来看,马某最先找到的星河港湾沿街滴滴办公室,14:32分开始有驾驶员陆续赶到,并进入办公楼,14:34马某再次来到星河港湾沿街楼,并有多次向艳阳路上人摆手,招呼大家一起上楼的动作,后马某和一些驾驶员一起进入办公楼。有证言还证实上去(到滴滴办公室)的时候,看见马某和滴滴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在争吵,还说我们花五六十万买了出租车,你们过来抢我们的饭碗,接着抱起一个花盆和一个打印机扔到办公桌上。
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马某在现场系指挥者。综上,马某从会后通知驾驶员参加当天的罢工集会,到联系他人制作横幅,再到现场找到滴滴办公室,后召集驾驶员上滴滴办公室参与打砸,整个的过程均积极组织、指挥,应当认定为本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者。
对于本案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公诉人认为,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体现为:被害人王某被殴打致轻伤;滴滴办公室财物等被打砸,造成损失1万余元。公诉人认为,直接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人,作用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本案中孟某龙等其余13人均系积极参与,均参与了当天对被害人的殴打,主观上均表现为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并最终共同作用,造成了王某轻伤的危害后果,均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记者直击】
在连续一天的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等进行辩论。
在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环节,15人纷纷表示,因为做事不顾后果,太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很后悔,希望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记者发现,15名被告都是初犯,有些人还曾积极参加过免费接送考生、拥军等志愿活动。
有辩护人提出,应从社会大背景看待这次事件。“滴滴快的”的营运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没有政府完善的管制,他们低成本的运营模式直接冲击着现有的出租车业务,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出租司机的利益,同时,他们主观恶性并不大,只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采取了非法手段。案件将择日宣判。
【对话审判长】
当天,东港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李娟担任审判长。庭审结束后,记者进行了专访。
记者:如果对此次事件定性,您怎么看?
审判长: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方面,这是日照近年来参与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次事件。
记者:该案件的最终审判是否会考虑滴滴快的对现有出租车冲击这一“社会大背景”?
审判长:肯定会考虑,但这不是法定范围。
记者:很多人都有从众心理,在群体事件中仗着人多凑热闹,您对此有何建议?
审判长:遇事一定要冷静,不要盲目从众。此次事件的参与者主观恶性不大,但影响不小,因为手段非法,所以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