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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五莲:“存疑”借条的审查与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4日

《山东法制报》2015年12月11日

  “存疑”借条的审查与认定

  仲崇镇

  民间借贷大多产生于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往往对借据的形式、内容并不关注,导致形成了众多不规范的借据,或是抬头为“证明”、“收条”,或是主文意思模糊有歧义,或是对还款期限、利息未作约定,纠纷频发。还有的原告凭着极其简单的借条,伪造借贷事实,到法院提起欺诈诉讼。这就需要审判人员拥有“火眼金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程序着手,结合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对借条的效力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存疑借条的分类与初步发现

  存疑借条,顾名思义,让人心存疑惑的借条。产生疑惑的原因通常是,如借条的载体不完整、书写不规范、内容存在歧义等。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存疑借条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形式存疑的借条。这类借条从外观形式上看,借条的载体、书写布局、完整性、内容的可辨性等方面与一般的借条不同。比如有的借条载体陈旧、 发霉、破损,部分甚至缺失;有的书写内容模糊不清,或被涂改;有的在载体上的布局超出常规,在纸张的一侧、偏上或偏下;有的字里行间不均匀,笔迹存在明显差异;有的未说明出借人是谁;有的没有落款时间。

  二是内容存疑的借条。这类借条是指借条的字面意思存在歧义或冲突。比如有的借条抬头写着“证明”或“欠条”,主文内容却写成“今借……”;有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利率约定不明确,如“月息 2分,年息 20% ”;有的主文附加与借款关系不大的保证性内容或其他无关内容,如“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杨某书”,“今欠李某4万元,用于李某养老基金”。

  三是成因存疑的借条。这类借条一般在审理过程中才会发现,原告所述借条的由来与被告陈述完全不一致或出入较大,以致于借贷的真实性需要从基础事实认真审查。如有的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其他关系,因业务、交易习惯的需要而出具“借条”、“欠条”用于日后对账结算,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有的辩称借条是出具的利息凭据,双方间存在“高利贷”,同时被告会对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合伙账簿、电话录音等予以佐证。

  存疑借条一般通过庭前阅卷的方式发现。 案件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卷宗后,一般会阅览起诉状、证据等初步了解案情。有的案件,承办法官还会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进行庭前调解等。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一些存有疑点的借条自然会呈现在法官面前。这时,承办法官要从借条本身出发,结合起诉内容、答辩意见,对借条进行初步审查。 若判断借条所载明的借贷存有疑点,就要进行充分的庭前了解,以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借条疑点的发现指引着审判人员的审理方向,这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审理提纲与策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疑点得到解答,发现纠纷所涉的客观事实,为正确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解疑”的基础在于调查

  在发现上述存疑“借条”时,解疑是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无论是消除“借条”在形式、内容、成因方面的疑问,还是找出所有反驳原告借贷主张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驳回原告的诉求,在法庭调查和庭后调查中都要寻找解答疑问的证据,形成内心的确认。调查的方向应该从当事人间的关系、交易的详细过程、交易凭证、借贷数额、交付形式、借贷用途、利息、期限等多方面入手,详细调查。

  在这一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要保持自身的中立性,不偏不倚,指出双方各自的主张与证据方面的不足,提示双方下一步的举证方向,让原、被告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举证。同时,对于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不畏繁琐,尽可能地调取相关证据。经过细致调查与推究,一些客观方面的疑问自然化解,对一些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疑问,法官需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运用逻辑推理形成内心的自我判断。

  三、“解疑”不成,优势证据来认定

  一般而言,形式存疑的借条较容易解决,解疑不成,就需要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初步认定,同时要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以达到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

  (一)借条毁损不完整,持有人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就要承担保管不慎的不利后果。 如王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持拼凑粘结起来的借条索要借款 30000元并主张借条系被告强行夺走撕毁;被告张某主张已经偿还并且涉案借条是王某撕毁的,同时撕毁的借条较为规则,原告王某并未与张某发生争执。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逻辑来说,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借(欠)条,在债务人强行撕毁借(欠)条时应及时制止、报警或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若是被告强行撕毁借(欠)条,原告轻易放走被告,而不要求其重新出具新的欠条或报警,也没有与被告发生身体接触或争执,引起旁人围观等,这些都与常理相违背。同时,从借条被撕成规整细小碎片来看,显然是撕毁人从容的行为,而本案原告王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这时,原告王某就须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被告否认签名等字迹时的笔迹鉴定申请一般由原告提出,被告配合采取鉴定样本材料。在庭审中,一旦被告否认涉案“借条”由其出具,就要及时明确地分配举证责任。一般应由原告提交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同时明确被告负有协助进行鉴定的义务,提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在提取鉴定样本材料与比对材料时,要注意保存好案涉“借条”,可用证物袋的方式予以封存,切忌将“借条”粘贴到材料纸上。在提取比对样本时,建议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监督被告以正常书写的速度、方式书写借条内容及其他文字,并由在场人员签名确认,以保障比对材料提取的客观性、公正性。待鉴定结果出具后,组织双方开庭质证,必要时可请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无正当充分理由不允许重新鉴定。

  (三)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债权人时,应要求被告提出证据证实其主张的真正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以便核实,否则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可根据原告持有“借条”的事实推定其为债权人。

  对于内容存疑的借条,应根据日常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当地的语言习惯等,结合案件基本情况作出合理认定。在认定的过程中,同样离不开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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