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5年12月4日
两车之间未碰撞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12月1日,记者从莒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两车未接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事故40%的责任。
今年8月22日,张某骑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七里墩子村十字路口时,因看到十字路口处有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张某采取刹车时车辆摔倒,致其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因无事故现场、双方车辆未接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将面包车驾驶人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是道路、车辆、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车辆是否存在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这起事故的发生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看到被告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后,采取急刹车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张某采取急刹车致车辆摔倒并受伤,与陈某的车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陈某在交警部门陈述张某因躲车滑倒,因此,张某以交通事故主张赔偿应获得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减速慢行并注意观察周围路面情况,其未尽注意义务,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确保安全,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法院结合本案实际认为,原告张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被告陈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莒县人民法院 王明龙 张新芬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