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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中院:楼道内私自安装爬梯他人摔伤安装人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0日

《黄海晨刊》2015年11月10日

  楼道内私自安装爬梯他人摔伤安装人担责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 通讯员张琳) 莒县某小区一名居住在顶层的居民私自在楼道内安装上人孔钢筋爬梯,一天,一名楼顶防水工程施工人员借助该爬梯扛运建筑材料到楼顶时,爬梯松动脱落致施工人员摔伤。11月5日,记者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爬梯的安装人为此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这事发生在2013年6月,孙某在莒县某小区的一栋楼上从事屋面防水处理,通过人工扛运方式向楼顶运送建筑材料。孙某借助通向楼顶的上人孔钢筋爬梯扛运建筑材料过程中,爬梯出现松动并脱落,致孙某摔伤,脱落的爬梯是该楼居民辛某安装的。

  受伤后,孙某入院治疗十余天,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于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辛某作为涉案楼房的业主,未经专业施工人员施工建设,私自安装屋面上人孔爬梯,而且没有设置爬梯辅助设施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该行为制造了爬梯使用人受伤害的风险,并最终导致本案孙某摔伤事故的发生,辛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长期从事楼房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在爬梯存在毁损松动的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或使用其他攀爬辅助设施,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辛某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起因、经过、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孙某的损失,以辛某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为宜,剩余50%的损失由孙某自负。辛某不服从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辛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张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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