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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岚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明保险公司赔偿10余万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1日

《黄海晨刊》2015年10月21日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明保险公司赔偿10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 秦钊) 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当出现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可以拒赔了呢?10月20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保险公司因保险条款不够“黑”而担责的案件。

  岚山某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作业车辆签了一份商业险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内,这家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该投保车辆作业时将案外人高某砸伤。该案件经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岚山某公司赔偿高某11.3万元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共计11.6万元。这家公司赔偿高某之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振动、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诉讼费、鉴定费亦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虽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处理,但是加黑程度明显不足,字体较小,且与其他条款区别不明显,不足以引起一般投保人的注意。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认为,本案中该保险条款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岚山某公司保险金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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