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5年8月14日
以他人名义存款引发纠纷4000元血汗钱险些打水
本报记者 李培安 通讯员 王明龙 伦志臣
莒县碁山镇一村民纪某踅常在某银行协理员处存款,一次,因协管员没有纪某踅的身份证,便用身上携带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为纪某踅办理了存款业务。谁料,这样用他人名义存款的行为后来引发了不小的麻烦,4000元存款险些追不回来。8月10日,莒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纠纷。
【基本案情】:四年前的一天,纪某踅在原本2000元存款基础上增加2000元后,继续在某银行协理员张某处存储。张某去银行办理存储业务时,因当时没有纪某踅的身份证,但是身上带着与纪某踅同村的纪某众的身份证复印件,于是就以纪某众的名义将纪某踅的4000元存款存储到银行,并将存款单交给纪某踅。
为了便于区分,张某用铅笔将存款单上的“众”字右侧添加了一个“踅”字。2012年12月18日存款到期后,纪某踅将存款单交给张某要求提取存款,但因存款单表面出现污损需补办,纪某踅未能提取该存款。
不巧的是,纪某众与他人产生纠纷,2013年6月1日,因(2013)莒民一初字第543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莒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纪某众在该账户上的4000元存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纪某踅曾将存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与证人张某提交的账目明细相互印证,证实该笔存款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纪某踅,后该账户被解冻后,纪某众以存单丢失为由到银行挂失了该存单。纪某踅向银行营业部索要存款未果,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审理结果】: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纪某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纪某踅存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纪某众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纪某众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存单作为银行和储户之间办理储蓄业务的信用凭证,是储户办理存款和取款的重要凭证。案件中,纪某踅作为存单持有人,对存款来源及存取款情况作了合理解释,与证人张某的记账明细及陈述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由此足以认定纪某踅是存款所有人的事实。
在莒县人民法院处理(2013)莒民一初字第543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纪某踅已向纪某众出示过登记在纪某众名下的存款单,纪某众在知道存款单下落的情况下,没有向存单持有人纪某踅主张权利,而是以存单丢失为由到银行挂失并转存了该存款,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对存款的来源、存取款情况、以及存单归属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在知晓存款单下落的情况下未向存单持有人主张权利,而直接以存单丢失为名恶意挂失该存单也有违常理,且他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