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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莒县:儿子为争房产,阻挠七旬母亲建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29日

《齐鲁晚报》2015年7月23日    

  儿子为争房产,阻挠七旬母亲建房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兴奎 焦玉欣  

  房屋年久失修,72岁的老母欲将其翻建,结果长子派人阻挠,称母亲已将房子赠给自己,母亲无奈将儿子告上法院。但是因不动产的赠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现在房屋的土地证仍为母亲所享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儿子不得阻挠母亲建房,并赔偿母亲损失1000元。

  家住莒县某村72岁的李芳(化名)与丈夫(已去世)共生育三子一女,夫妻二人于1960年前后在本村盖民房一处,县政府依法为该处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姓名登记为李芳的丈夫。

  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由李芳一人居住。因年久失修,李芳决定进行翻建。在翻建过程中,李芳雇人把地槽挖好,然而长子小刘却以房子归其所有为由前去阻挠,驱散施工人员,并将挖好的地槽填平。该纠纷经亲友和村委干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李芳不得不诉至莒县法院,要求法院禁止儿子干涉建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儿子小刘主张其与母亲已达成协议,母亲已经将宅基地给他,并且他还书写了证明一份,念给母亲听后,母亲同意并按了手印。小刘提供证明一份,内容如下:“证明,今有李芳的老房子地铺给小刘,李芳搬到小刘的老房子住。我李芳同意了”等内容,证明右下方“李芳”名字上有红色手印一枚。然而,李芳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毫不知情。

  法院还查明,李芳从未到长子小刘的老房子居住,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目前仍为李芳所持有。

  最终,莒县法院依法判令小刘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再行干扰、阻挠李芳翻建房屋,并赔偿母亲经济损失1000元。小刘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莒县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李芳夫妇依法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丈夫去世后,李芳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其对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完全支配性和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处分该物权。因年久失修,李芳有权进行翻建,长子小刘阻挠建房并将地槽填平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不予保护。

  小刘辩称曾与母亲达成协议,母亲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他。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据此,即使李芳曾经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长子,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李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仍有权撤销赠与。”法官说,现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为李芳所持有和享有,且李芳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宅基地给长子,小刘的辩解显然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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