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5年4月23日
电动观光车也属于机动车发生事故需按交强险赔偿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 生活中,我们时常见到不挂牌、不投保的蓄电池观光车行驶在路上,那么,这种蓄电池观光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像机动车那样按照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呢?4月2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便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3年3月2日,12时25分左右,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华强加油站路口处时,与顺行右转弯的蓄电池观光车相撞,致观光车驾驶人侯某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宋某受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
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脾破裂、腹腔积液、脑外伤反应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侯某赔偿其损失。宋某认为,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侯某则认为,目前对蓄电池观光车的生产、销售、使用无规范性文件,没有部门办理蓄电池观光车的挂牌、投保业务,在实际管理中属于盲区,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案件审理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侯某驾驶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侯某就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而不能以没有规范文件、管理单位为由进行对抗。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不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
法院最终判决,由侯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宋某损失78607.3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侯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653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琳 刘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