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岚山:朋友借钱仗义作证小伙惹上百万欠款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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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3日
《黄海晨刊》2015年4月23日
朋友借钱仗义作证小伙惹上百万欠款官司
本报讯(记者 秦钊)林某为帮朋友借款作证,好心在借条上签名,孰料竟被告上法庭。4月22日,从岚山区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近日审结的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林某被判与借款人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4年5月6日,周某因急于偿还银行贷款,经林某介绍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借款数额较大,且周某与陈某素不相识,为打消陈某顾虑,林某作为两人共同的朋友,也在借条上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周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陈某遂将周某、林某起诉到法院。
诉讼过程中,林某辩称,借款人系周某,自己仅为借款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名只是为了证实借款的存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借条上签名时,并未在其姓名前注明自己是证明人,而是在借条中借款人下方签名,说明林某认可自己是借款人,故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林某为借款人,与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等因其性质、关系不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区别,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签名一定要谨慎,无论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的身份签名都应当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约定不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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