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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五莲:出车祸受伤又遇医疗过失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8日

《黄海晨刊》2015年3月18日

  出车祸受伤又遇医疗过失

  交通事故侵权与医疗侵权应分别进行赔偿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3月17日,记者从五莲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例,原告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却又不幸遭遇医疗过失。法院审理后判决,交通事故侵权与医疗侵权应该分别进行赔偿。

  2011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头部、腹部和右下肢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到某医院处进行治疗。后因右下肢血栓形成,张某被转入另一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并进行了右小腿截肢手术。

  事后,张某将第一所医院起诉至法院,他认为,由于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不全面,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了其右小腿截肢的后果,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经委托鉴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张某右小腿被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评定,过失参与度拟以16%—25%为宜。

  审理法官介绍,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分别构成五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因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共计70万余元已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张某与肇事车车主、保险公司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15万元,肇事车车主赔偿原告残疾器具费21万元,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张某已经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根据损益相抵原则,不应重复获得赔偿。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处治疗,与院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案情,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过失参与度拟以16%-25%为宜),法院判令被告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由院方赔偿原告13万余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李超 王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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