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5年3月16日
3·15,晨刊与您一起解读维权案例
本报记者 李培安 实习生 邱守蕊
3月 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到这个时候,“打假”、“维权”等都会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关键词,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总让人触目惊心、怒发冲冠。
记者从我市的法院系统了解了几起维权案例,与法官一起为大家解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打假维权案例,以提高大家的消费维权意识,也以此给制假售假的个人或企业敲响警钟。
■案例一:
东港法院全程直播生产、销售假药案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款两万元
61岁男子司某声称自己有“祖传秘方”,主治牛皮癣、坐骨神经痛等各种疑难杂症,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中药材,研磨制成药丸或胶囊销售,获利近万元。3月13日上午,东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新营小学的部分学生还在教室“旁听”了该案,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声称有“祖传秘方”主治各类疑难杂症
法院审理查明,1954年出生的司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自2010年以来,他先后在其租住过的昭阳小区、竹洞天紫竹园小区内,以张贴广告、印发名片等形式,声称自己的“祖传秘方”能治疗疑难杂症。
司某的“祖传秘方”到底是何物呢?在庭审中,司某交代,自己并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秘方是自己配置而成。平时,他到药房购买锁阳、菟丝子、补骨脂、芡实、六六通、马田子等几十种中药,用粉碎机研碎成粉状后,把三种以上粉碎物混合配置成药丸或药粉,药丸交由患者直接服用,药粉则装到空胶囊内出售,另有一些制成膏药让患者贴在患处治疗。
然而,公诉机关出具的10余位证人的证言显示,司某声称主治各类疑难杂症的秘方,却让十余位慕名而来的患者在使用后出现了红肿、过敏等不良反应。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万
经过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司某生产、销售的药品系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生产、销售假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到药房购买中药,碾磨制成药丸或胶囊,先后销售给数名患者,获利近万元。其未经批准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鉴于被告人司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东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司某当庭服法表示不再上诉。
莫轻信“祖传秘方”要到正规医院就诊
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时常见到打着“祖传秘方”的名号,声称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的行为。针对这种制售药品行为,3月13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管科一位房姓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药监部门对它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和规范的。市民不要轻信“祖传秘方”,在就诊或者买药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药品是否是正规药品企业生产的,在药品包装上有没有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批准文号,未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均是假药。
这位负责人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这种打着“祖传秘方”名义,私自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可以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会对制售假药的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二:
假冒润滑油导致渔船发动机损坏
代销人赔偿后有权向经销人追偿
代销润滑油导致渔船发动机因润滑油质量问题损坏,代销人不得不赔偿渔民7万元经济损失,事发后,代销人向该劣质润滑油经销人追偿,获得了法院支持。3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例的详细经过。
2012年9月11日,润滑油经销人张某将11桶“潍柴动力专用润滑油”以每桶255元的价格出售给代销人郭某,郑某又从郭某处购买了4桶润滑油。随后,郑某将所购润滑油加入自己的渔船发动机,便驾船出海进行捕捞作业。然而,郑某驾驶的渔船发动机出现故障,并因此困在了海面上。
事发后,郭某联系他人从岸上购买发动机油泵带到海上进行更换,可是,刚更换的新发动机再次损坏。无奈之下,郑某只得让同在海上作业的徐某帮忙将船拖回岸边修理。
经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岚山分局依法委托鉴定,郑某所购买的润滑油为假冒润滑油。得知实情后,郑某将润滑油代销人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郭某自愿赔偿郑某因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款7万元。郭某依法赔偿了郑某之后,又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郭某损失7万元。
审理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张某向郭某供货“潍柴动力专用润滑油”,郭某将该润滑油出售给郑某,并因质量问题造成郑某经济损失,郭某向郑某赔偿损失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法院遂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郭某经济损失7万元。
后张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6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所销售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销售者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琳 刘斌提供)
■案例三:
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批发部、饭店等处销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获刑
3月12日,五莲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李某从事驾驶出租车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赵某。两天深入交往后,李某得知赵某生产假冒某酒业公司的某品牌及图标注册商标白酒,觉得有利可图,便从赵某处开始购进这种假冒白酒。购进假冒白酒后,李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批发部、饭店等处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0825元。
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偶然发现有些白酒在标签、颜色等外观上与该酒业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同,经过进一步核实,公安机关发现这些白酒都是假冒白酒,便对此立案侦查,并将李某抓获归案。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官介绍,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张兰姬 王阳提供)
■案例四:
以每盒6元购入假药卖69元
两被告因生产、销售假药获刑
委托他人生产假药“复方痛痹胶囊”,每盒支付2元或2.5元,再以每盒5到7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药店,最终药店以每盒69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的过程让人触目惊心。
前不久,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孙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自2012年底以来,被告人孙某委托他人生产假冒的“复方通痹胶囊”,每盒支付2元或者2.50元。据销售明细显示,13300盒假药以每盒5到7元不等的价格,被销售至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成都、江西吉安、山东日照等地,违法所得近7万元。
家住日照市东港区的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孙某销售的“复方通痹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盒6元的价格,从孙某处购买600盒,并以每盒69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大药房中销售。截至案发时,其中490盒已售出,销售收入33810元,其余110盒尚未销售,案发后被扣押。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委托他人生产假冒药品,后私自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有110盒假药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对此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东港区人民法院魏培培 张守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