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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遇车祸一样可索赔误工费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4日

                                                        五莲县人民法院赵颖颖 王阳

五莲县一精神病人晓(化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事后要求致害人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8.7万元,但两被告以阿晓精神存异常、没固定收入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8月19日,五莲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法院最终支持阿晓的误工费请求,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5708.85元。

  

  去年12月的一天傍晚,王某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与前方顺向步行的阿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阿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阿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阿晓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万元。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均无异议,但双方针对阿晓的误工费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两被告以阿晓精神存在异常,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固定收入为由,拒绝赔付其误工费。阿晓则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了自己为农村务农人员,能够从事正常的劳动生产,但没能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

  审理法官介绍,“误工费赔偿并未区分正常人与精神病人,只要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就可以获赔误工费。”

  “本案中,两被告在庭审答辩中主张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但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阿晓不能从事正常生产劳动。阿晓能够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虽然不能证明其收入情况,但可根据户口所在地的同行业标准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阿晓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的请求,按照阿晓户口所在地农村标准(54.37元/天)支持其105天的误工费用共计570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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